泰政办〔2015〕85号 

各乡镇(场、区),县直有关单位:

    《长泰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015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长泰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切实保障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和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以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病死猪工厂化集中处理的实施意见》(漳政办〔2014〕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扶持、企业运营、保险联动、科学设置、规范处理的原则,推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猪,规划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厂1家,负责全县病死猪收集、处理,并配套建设覆盖所有生猪养殖区域的病死猪收集点。到2015年底前,全县基本实现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无害化处理厂的病死猪占处理总数的80%以上,逐步停用、关闭、填埋原有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池,杜绝二次污染。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生猪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乡镇(场、区)和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经营、屠宰病死猪。各乡镇(场、区)要通过各类媒体、印发宣传材料、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督促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二)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网格化管理。各乡镇(场、区)必须对本辖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负责收集运输组织实施、流程监管、管理费用筹措支付、消毒防护物资的采购发放,特别是要及时组织收集来源不明的陆地、水体中的病死猪,并按有关规定,发放收集管理员补贴,建立收集台帐和信息报送2015年8月15日前,完成病死猪收集点建设、收集管理员队伍选聘。

(三)完善设施和队伍建设

1.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厂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保障全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需要,配齐机械处理设备、冷藏库、电子监控、专用运输车等设施设备,负责全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2.各乡镇(场、区)要根据当地生猪养殖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猪收集点,每个村(作业区)按要求建立1-2口病死猪收集点,其中,饲养量大于3000头的村(作业区)建2口,用于临时收贮和运输交接病死猪。每口建设容积5立方米(长2米、宽1.67米、高1.5米)。

3.各乡镇(场、区)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协调落实,并指定若干名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具体负责病死猪收集情况确认和台账建立。同时,要以村(作业区)为单位,选聘病死猪收集管理员,具体负责打捞收集弃置在水体、陆地等公共场所的病死猪,受理养殖场(户)有关病死猪报告和病死猪收集,协助建立收集台账。收集管理员由村推荐,经县农业部门业务技能培训后,由乡镇(场、区)聘用管理,做到持证上岗。

(四)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工作体系

1.各乡镇(场、区)采用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偿委托无害化处理厂处理本辖区收集的病死猪,双方应当签定委托处理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各乡镇(场、区)要督促各村收集管理员做好病死猪收集、集中放置临时收集点,做好与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猪交接确认、台账登记,运输装载。生猪养殖场(户)必须与所在乡镇(场、区)签订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协议书或承诺书,方可养殖。

3.无害化处理厂要建立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和落实防疫、运输、台帐、报备等各项管理制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运行,并依法规范管理,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和群众监督。

4.县农业、财政部门每月联合组织监督检查无害化处理厂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情况,确认无害化处理厂每月处理病死猪数量、处理流程,并按时向市农业、财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

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强化病死猪及其产品监管。农业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起草、处理设施建设设计、处理技术规范制定、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登记报表收集汇总,督促无害化处理厂落实各项制度,无害化处理新技术研究推广,把好生猪检验检疫关,开展病死猪治理整顿,从源头上杜绝病死猪流入市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法使用、经营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食品生产、流通经营及餐饮服务单位,并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此类刑事案件。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屠宰、经营病死猪刑事案件。环保部门负责查处病死猪污染环境行为。

(二)加大综合执法力度

县农业、市场监督管理、卫计、公安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漳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依法从重从严打击经营病、死猪(肉)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漳中法〔2009〕37号)等有关规定,加强生猪养殖、生猪产品流通、冷藏、加工、餐饮以及生猪屠宰等环节监督检查,深入查处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病死猪的违法案件,从重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高压态势。对于发现3次及以上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养殖户,强制组织关闭、拆除养殖场。同时,应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奖励举报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

(三)落实资金保障

1.无害化处理厂建设补助。无害化处理厂建设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基建补贴45万元、每台专用运输车辆一次性50%购车补贴。

2.病死猪临时收集点补贴。经验收合格,给予各村(作业区)每口病死猪临时收集点一次性补贴1200元。

3.对于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给予每头80元补贴,其中,无害化处理厂每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补贴50元(县财政补贴30元每季度拨付一次,省级以上财政补贴20元每半年拨付一次);养殖户每提供1头病死猪,给予补贴20元(乡镇组织打捞收集弃置的病死猪,直接支付乡镇,每半年拨付一次);村级管理费10元(县财政每半年拨付一次)。

4.病死猪收集管理员基本工资补助每月300元,县财政与乡镇(场、区)各承担150元/月。县财政按每季度拨付乡镇(场、区)一次,各乡镇(场、区)按时逐月足额发放到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另外补助。

5.无害化处理厂保底补助。无害化处理厂每月处理病死猪不足3000头(以年度计算),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每头补助20元,年终通过结算,次年年初拨付补助资金。

(四)明确奖惩责任。县政府将组织考核评价、挂牌督办,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工作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将给予表彰。


 长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